2007年11月1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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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颁行家庭装修法规

  日前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,《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》将于2008年1月1日执行。这是江苏第一部关于装饰装修的地方法规。11月2日,南京市建委、法规办对这部法规进行解读:公共场所使用不合格装修材料最高可罚20万元,房间和阳台不得改为厨房卫生间。
  《条例》明确规定:在装饰装修作业时,应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,防止、减少废气、废水、粉尘、振动、噪声、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,在每天中午12时至14时、19时至次日7时,不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用产生噪声或振动的工具,如切割机、冲击电钻等进行施工作业。不得将未经防水处理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厨房,或将房间、阳台改为卫生间。在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建筑装修时,依法应当委托检测机构,对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,检测不合格的,不得使用。装修人未将装修材料送检的,或使用检测不合格材料的,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,情节严重的,可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。如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报告,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。